第5章 堅持購房的真相
第一節 假象″″明知在廣安貨款就冇貸下來,為什麼還要堅持房子按揭,2017年12月8日,剛把綿陽售房的首批款就拿出十萬元,就交到開發商售房部,但合同仍是妻子一人的,根本冇有丈夫的名字,足以說明不藉助司法救助,不可以按揭的,因為上次在廣安按揭貸過就冇有貸款下來。
張燕不貸款,寫她一人的名字,也要購房。
丈夫堅持不增加自己的名字,自己這十萬元,就不用交了。
開發商為了收這十萬元錢就在當天中午,重新列印購房合同,才把其丈夫的名字寫上去。
下午把資料交銀行,也把丈夫排開,一切辦按揭手續,都是按揭的假象。
因為真相是貸不了款,丈夫把首付付清了,後悔不應該交首付也晚了,到時還怪丈夫的征信問題,逼丈夫再去借錢,賤賣綿陽房外,還要逼賣廣安房。
不然,就逼離婚。
——這是《緣儘卻不恨,暫不輕易續緣》第十二段。
如何明說貸不了款,就不用交首付了。
就逼不出我婚前財產19萬元。
我一旦把綿陽房子賣了,剛收到第一筆定金,就和我一道,去開發商交首付款。
明知貸不了款,因為在廣安貸過,就冇貸下來。
同樣的原因,峨眉的按揭也會批不下來。
但為什麼還要求我交足百分之三十首付款,因為張燕明說按揭不下來,就怕我會拒絕交首付了。
因為貸不了款,我會拒絕購房,明明有房住,憑什麼給自己增加無形的壓力?!
按揭冇批下來,張燕就自作主張去小貸公司貸款。
就說是我征信的原因,造成付高息的。
明知是付高息,為什麼張燕要擅自作主,去貸小貸公司的錢?
其目的進一步對我施壓,要我去姐姐家去借錢,或再賣廣安的房子,把婚前的所有財產就全部交給她,不然就要和我離婚。
我是不同意再賣廣安房子的。
張燕就逼我去收債。
因為唐新聞無力還債,逼也無辦法。
我用幾個月時間,打了三個官司,雖勝訴,但無力執行到位。
眼見再無法逼出我婚前財產,就說:她征信好,她與聯絡好銀行可以貸低息貸款,條件我們假離婚。
2018年9月30日,張燕打電話,我從廣安趕到江油,當天下午協議好了,把房子及債務都分割好了,簽了《離婚協議》、為了說明債務,僅是購房的貸款債務,所有的購房貸款債務由女方承擔,因為房了所有產權都歸了她,當時房子值質40萬元,但由於產權證冇辦下來,無法在市場上交易。
後來,行情變化,協議好了,張燕訴訟說協議無效,要我承擔三十多萬元錢。
我婚前的19萬元,全部不要,就還要欠幾十萬元。
她是無理的訴訟請求,幾級法官都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。
既然她聯絡了低息貸款,為什麼僅62萬元本金就有三十多萬元利息和手續費。
我都配和她離婚了。
應該能帶低息了,為什麼利息還是那麼高?
分明是看我再冇有多麼財產給她,所以才故意要離婚,不是什麼假離婚。
離婚協議中付我婚前財產19萬,加之增值部分6萬,共計25萬元,離婚後,她承諾是儘快還,但一拖再拖都冇按協議還完。
要求我交首付及逼我催債,目的是掩蓋她的婚姻就是為了金錢,冇有錢就要離婚,說我征信問題,就是一個借囗,不然,區區多了幾萬,或十幾萬的利息,我們夫妻合力很快就是還完。
這麼點困難,難道會使我們婚姻失敗。
如果為了感情,寧願承擔十幾萬元的損失,也不要婚姻的失敗,即堅決不得離婚,更不得騙我,假離婚。
離婚就是離婚,冇有假離婚之說。
第二節 增值″為什麼明知按揭貸不下來,為什麼騙夫仍交齊首付款?
目的是購房後會增值,如同張燕她給她閨蜜尤尉霞說:除去多付十幾萬的貸款利息,還可以多賺十幾萬利息。
她在她閨蜜麵炫耀她會理財,即炒房增值。
她還建議她閨蜜,也學她炒房,不去炒股了。
但彆人說,我冇有你聰明,不炒房。
隻炒股。
丈夫要求把定金收回來就行了,不購房了。
——這是《緣儘卻不恨,暫不輕易續緣》第十三段。
張燕說:現在房子漲價了,開發商巴不得把房子收回去,因為一他們收回去再賣出來,比原來賣給我們的價格高些,我們把房子退回去,他們會賺錢。
我說:我們把定金收回來就行。
因為他們原先認為能辦按揭,現在辦不了按揭,就把定金退還我們,我們不購了。
我們有房住,不用增加債務,對我們生活增加壓力。
但張燕不顧我的反對,堅持要用貸小貨公司的錢就要購房,說除去多用的利息,還可賺十幾萬元。
我和張燕聊微信時說,因我征信要損失十幾萬元,但訴訟時本金又虛構二十幾萬,即房子本金62萬元,又虛構本金80多萬元,為什麼不老老實實報成本?
利息也是30多萬元,目的是因我征信,要我賠。
這不符合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。
剛賣了房子不久,有人出一百一十萬元,當時能夠出手,就賺錢了。
但因對方要過產,要產權證,因當時冇辦產權證,因此,冇有實現交易目的。
房子是隨行就市。
當時才把房子接到手,就有人這樣來購房,也許是開發商雇請人來打的電話,目的是堅定我們購房者的信心,一旦他們把房子賣穩定了,也許行情就下跌了。
這是開發商炒樓盤的原因。
但張燕認為除去利息,還會賺十幾萬元,不然,她不會在她閨蜜麵前,炫耀她會理財,炒房也賺錢。
明知不可以購房,張燕卻自己擅自作主,行情好了,她決策好,行情不好,說是我征信的問題,要我賠。
正如前麵所說,又不走司法救濟程式,就依她說,征信問題造成,明知征婚有問題,為什麼如此操作比房子的購價多了五十多萬元,難道丈夫婚前財產是大風颳來的嗎?
能增值向市場要效益。
增值不大,向丈夫索要,寧願離婚,也要這樣的虧心錢!
反正她結一次婚,就要想方設法整丈夫一坨錢,整不到,她心不甘,心不平衡,甚至誓不罷休,反覆纏訴。
一審駁回,二審駁回,再審申請,仍駁回,又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,又駁回,仍還要想辦法纏訴,不搞到一坨錢,誓不罷休。
第三節 產權″″盧明催開發商把產權證辦下來,回答是要張的授權,明知是我們夫妻共同購房,為什麼還要她的授權?!
盧明把中介的小王約到開發商那裡去,小王開車到那裡去了,去了可他卻在一邊,隻有盧明自己去交涉。
開發商羅經理說:婚後的財產,寫其中夫妻一人的名字,其產權也屬共同財產。
要加丈夫的名字,必須要張燕的授權。
——這是《緣儘卻不恨,暫不輕易續緣》第十西段。
還如前麵說過,張燕想把產權證寫她一個人的名下,所以,購房合同就隻寫她一人的名字。
如果隻寫寫她一人的名字,我就不用再交首付款了。
不得己,才把我的名字加上。
既然答合同是夫妻雙方,交錢也是夫妻雙方,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,憑什麼還要張燕授權,才能加上我的名字呢?!
給售房部的小妹說,她們說要找羅經理,找到羅經理接電話,說必須要張燕授權才能加上我的名字。
無奈我到成都找到中介的小王,他開車親自送我到峨眉山與湖社區。
我給羅經理說:錢是我們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,簽購房合同主體是我們夫妻雙方,憑什麼辦產權證不辦我們夫妻雙方,而要單獨她方授權才能加我的名字。
我輕言細語說,羅經理仍不同意。
說:婚後財產,即使寫妻子一的名字,仍是夫妻共同財產,如果必須要加上你的名字,必須要你老婆的授權。
羅經理仍不同意,無可奈何,隻好110報案,因為隻寫她一人的名字,存在有詐騙行為。
警察來了。
隻問了我的情況,並冇有找售樓部協調,甚至羅經理見他們來了之後,連一個招呼都冇打一下。
根本冇有影響他們的工作。
但羅經理主動給張燕打電話,意思是警察就來了,辦產權證不能辦你一人名字了。
這時,張燕馬上給我打電話,辦一個產權證,寫一個人的名字不一樣嗎?
你鬨什麼?
還把110也請來,你不要走,就在那裡,我明天來就跟你離婚。
意思就是,不願搬她一個人的名下,就可以馬上辦離婚。
我跟警察說,錢是共同出資,合同是雙方共同簽署,共同共有房子的房子,為什麼不加上我的名字?
警察說:″你先去不動產中心去瞭解、谘詢、反映一下。
這個問題,很好解決。